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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000016):《董事局财政审计委员会实践细则》(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2-07 09:11:54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局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局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深康佳A(000016):《董事局财政审计委员会实践细则》(2024年修订)(图1)

  第三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身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二)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 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财务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财务审计委员会;

  (九)向董事局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具体表现如下:

  2、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认定和反舞弊措施的实施;

  3、审核管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4、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5、取得舞弊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师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6、了解管理层对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师提出的关于加强反舞弊控制建议的反馈;

  本细则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或回扣;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财务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财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天博官方网站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财务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财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局讨论: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局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报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财务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财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审议意见,董事局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财务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局报告。董事局或者财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局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财务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财务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局报告。董事局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财务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财务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财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财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财务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秘书处保存。

  第三十条 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局。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财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