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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领域十篇
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7月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该定义下的内部控制属于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从与财务报告的相关性上可将其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两部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外的其他控制,通常是指为了合理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实现发展战略而设计和运行的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无关的控制。
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再次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其中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总则第二条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可见,《指引》所规定的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要对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承担责任。但《指引》总则第四条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这一规定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缩小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指引》所附的各类型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有如下阐述: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这样,注册会计师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承担任何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审计范围就仅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与范围存在矛盾,即目标是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而范围却只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对于矛盾产生的原因,中注协曾给出过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技能、知识和经验,恐怕难以胜任;二是考虑到成本效益的约束,将审计范围扩展到企业整体内部控制将大大增加审计成本;三是目前国内国际尚未形成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标准,在判断上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结果缺乏可比性。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没有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纳入审计范围只是当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客观条件还没有完全具备,实属“无可奈何”。
但是,将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还是绝不能令人满意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这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和实施的初衷是相悖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总则第一条中提到: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规范。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要达到以下三个层面的目标:一是宏观层面,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健康运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二是中观层面,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微观层面,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上述三个层面的目标具有相同的重要性,都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三个层面中,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联系最紧密的是第二个层面,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从而向资本市场提供更可靠的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于其他两个层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挥的作用会更大一些。《指引》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配套指引,是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的。《指引》将审计范围仅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使其只能在促进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发挥作用。这种限定仅顾及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三个目标中一个目标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两个目标,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附焉”,片面的审计范围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初衷是相悖的,将内部控制的审计范围扩展到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可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而设计和运行的内部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相关的控制;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除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之外的其他控制,通常是指为了合理保证经营的效率效果、遵守法律法规、实现发展战略而设计和运行的控制,以及用于保护资产安全的内部控制中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目标无关的控制。
为规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10年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总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在《指引》所附的各类型审计报告参考格式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有如下阐述: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承担任何责任,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审计范围仅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指引》属于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配套指引。《规范》在总则第一条中提到: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规范。可见,《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要实现一系列的目标:国家层面,促进我国经济健康运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市场层面,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企业层面,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在这三个层面的目标中,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联系最紧密的是市场层面,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从而向资本市场提供更可靠的信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于其他两个层面,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挥的作用更大一些。《指引》只将审计范围限定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只能促进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完善和发展,忽略了《规范》其它两个层面目标的实现。片面的审计范围也只能发挥片面的作用,将内部控制的审计范围扩展到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将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扩展到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所面临的困难也是非常多的。首先,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涉及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结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控制管理,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才能出具审计意见,仅凭会计、审计的专业知识将难以胜任此项业务,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较之已比较成熟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还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目前国际国内都还未形成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缺少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第三,由于企业整体内部控制远超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且审计难度更大,进行审计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审计范围的扩展必将大大增加审计成本。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学习国内外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先进经验,而且还要充实企业管理、资产评估、数理统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各类企业的业务流程,为提供更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打好基础。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吸收企业管理、法律、金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入执业队伍,努力使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的专业构成更加合理,提升整体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胜任能力。
制定企业整体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难度很大,但我们也并非毫无基础。2010年与《指引》一同颁布的“组织架构”等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已经详细架构了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对这18个方面分别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将构成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而且,每一项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都详细规定了在某方面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应当关注的风险,这些完全可以成为制定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有了这些基础工作,之后就是对具体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确认和量化的过程。财政部等单位应加快步伐,加大投入,在现有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为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的全面扩展提供支持。
(一)什么是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博调查,是委托方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或者由其自身的专业部门,对某一拟进行并购或其它交易事项的对象的财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分析。
1、为融资目的而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企业举债往往采取担保、抵押或信用等方式,在信用方式下,金融机构一般要对企业的财务现状、财务前景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论证,以确保款项的收回。在担保方式下,担保方则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诸多背景资料,以对其投资前景作出理性的判断。
2、收购、兼并中的财务审慎调查。在并购正式实施之前,往往要求对被并购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种调查往往分为三个方面进行:(1)商业调查。即对收购对象的市场现状、市场前景的调查。商业谍查经常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方式,一般由专业的咨询公司来做。(2)法律事务调查。法津事务调查涉及到被并购对象一切可能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方面,如并购对象的组织结构、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潜在的法律隐患等,该项工作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3)财务方面的调查即财务审慎调查。财务审慎调查往往不会涉及到收购价的确定,但是,只要是并购方委托的事项,如了解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财务前景等,都可以成为财务审慎调查的范围。这些调查结果会对并购的进行与否有直接的影响。
3、由于出售目的而对自身进行的财务审慎调查。对于一家拟出售的企业,若买主尚不得而知,则为了让潜在的买方感兴趣,卖方一般会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慎调查,以便在对方需要时提供调查结果。
(二)财务审慎调查与审计的区别。对受托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虽然可能担负着并购对象的常年会计报表审计任务,或者可能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对并购对象实施审计,但是这种审计很难满足委托人在进行并购交易时对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需要,审计与财务审慎调查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标不同。审计是一种鉴证服务,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对象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发表意见。而财务审慎调查则属非鉴证服务,是对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的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分析。其工作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委托人的要求,调查的结果是出具一个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在特殊情况下,财务审慎调查进行当中,如果委托人认为已经达到了目的,也可能不要求出具正式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从专业角度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不需要也不宜对交易的应否进行提出建议。
2、委托人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之所以进行审计,主要由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而之所以进行财务审慎调查,是自愿的,是出于了解交易中可能涉及到的事项,以减少变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需要。
3、工作结果导致的后果不同。审计因其具有鉴证作用,故审计报告一发出,注册会计师便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件、合法性负责,对所有可能的报告使用者负责。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只对委托人负责,并且,只对委托人指定的事项的调查、分析结果负责,如果由于调查结果严重失实,则要对由此导致的后果负责。但是,由于财务审慎调查并不对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应否进行提出明确的建议,故只是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所委托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很少会引起法律纠纷。
4、报告结果运用的范围不同,审计报告呈送给委托者后,后者要提供给投资者、债权入、税务机关等,公开上市的公司的审计报告还要公之与社会公众,而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则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只提供那些委托人认为应该了解调查结果的人士阅读。
目前,在我国大陆的并购实践中,收购方很少在实施并购前对收购对象进行财务审慎调查。失败的并购案例中很多是因为收购方对收购对象的财务情况知之甚少,对其复杂性预计不足。本文以为,拟实施并购的企业(即委托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财务审慎调查:
(一)选择有实力的中介结构,并购方往往并无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去调有所需了解的财务事项。即使有,也很难保证独立、客观而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中介机构)属第三方,独立于交易双方,可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提供不带有倾向性的调查、分析结果。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注意其专业胜任能力,财务审慎调查必竟不同于审计,它需要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的人员,若受托人不能及时地完成,则有可能使交易贻误有利时机,而如果调查、分析结果与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则由此而作出的决策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明确进行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在签订委托协议书时,必须明确调查的范围、完成时间,所委托的调查、分析事项,应是委托人尚不明确、但有可能对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有时,并购方可向其财务顾问或进行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拟调查的范围。不明确调查范围,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开展工作;调查范围过小,则可能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而调查范围过大,则必然意味着调查的工作量和成本的上升,并且可能会导致交易决策不能及时进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不断发现委托人事先未考虑到的事项,根据其反馈意见随时调整财务审慎调查的重点,可能会对正确作出交易决策起到更有效的作用。
(三)正确运用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并购方必须将对并购对象财务审慎调查的结果与商业调查、法律审慎调查的结果综合起来考虑,以决定是否进行该项交易,不做调查或仅仅从其中某项调查的结果就作出决定难免有轻率之嫌,难以对股东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一)明确委托的条款。在开始工作前,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方就双方的职责范围达成一致,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调查范围及委托目的、委托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受托方的工作时间和人员安排、收费、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违约责任等。
应该说明的是,受托方如一开始就确知己方并无足够的人力或专业能力、或者无法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则不应冒然签署委托协议书。
(二)选派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与审计相比,财务审慎调查是一项高收入的业务,这是因为其报告与委托人所拟进行的交易有关。该交易可能导致收购或兼并的对象的所有权或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而给收购或兼并的一方或双方带来巨大的收益。按照西方惯例,从事财务审慎调查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正常收费外,还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成功费”。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决不能胜任调查、分析任务的,所以应注意选择熟悉交易对象的行业特征、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并应确定至少有一位事务所的高层领导负责该项业务,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及时、高效地完成委托事项。财务审慎调查一般分为计划、调查与分析,报告阶段。
1、计划阶段。在计划阶段,财务审慎调查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与调查对象的有关负责人的交谈、查阅有关介绍性的资料来制订书面的工作计划,并获得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在此阶段,应特别注意要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风险的评估一般会影响到工作人员的选派。项目风险越高,则越应派经验丰富的人员。通过项目风险的评估,还可能会建议委托人扩大或修订财务审慎调查的内容,从而涉及到委托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的变更。
第一、事实调查。是指运用观察、查询等取证方法,来搜集充分、适当的资料。应尽量避免搜集的资料过多或者不完整、不准确,避免遗漏重要的资料。
第二、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搜集了足够、相关的资料后,应运用专业手段、方法,将其整理成为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因为财务审慎调查报告的使用者往往并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看会计师所搜集的所有资料。分析的重点应是财务数据、非财务数据,以突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财务数据的分析,应让委托人了解到近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解释。如果说分析的目的是将所搜集的大量资料以分析的方法整理成委托人易于理解的形式,解释则更多的带有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以给委托人提供有意义的指引。其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对并购对象的业务性质、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思路、金融和市场背景、并购中可能会遇到的重大问题等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为此,需对拟并购的对象的总体情况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从正、反两方面发表意见(但不应比较正、反两方面说明交易应否进行,这应该由委托人管理层来决定),对交易双方在谈判期间可能会涉及到的问题发表意见;对拟进行的交易完成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发表意见。解释工作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来承担。
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两者在具体的工作环节、工作手段、工作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联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具体的工作内容上,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两者都有对企业生产运营过程的实施监督和管理。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具体的会计工作时,可以在依法的前提下,实施监督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运营细节。企业审计的工作主要是在企业财务进行监督过程以后,再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还有对企业财务认定的相关业务活动做出认定。
2.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具有相同的目标,就是在对企业内部的财务实施内部管理和控制,进而可以达到全方位掌控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目的,以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实现利润增涨,降低运营成本的最终目标。同时,财务会计和审计的工作出发点都是以企业的根本利益为主。
3.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在范围上有很大的关联,财务会计主要管理和控制企业内部的流动资金,包括企业所有业务收支范围内的管理。审计工作的主要范围也是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和控制,以进一步保证其有效性和完整性。
1.从工作重点来看,企业财务会计主要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资金、一切账务记录进行管理和控制,重点放在企业的资金上。审计工作的重点是进行内部的管理和控制,主要在人力资源、运行机制、内部管理等进行监督。
2.从工作对象来看,企业财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于一切账目管理,资产的运营控制,同时形成一定的会计报表,以便可以为企业以后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其工作对象具有详细性和具体性。审计工作主要是以监督和管理财务会计所有的业务活动为主,以便保证其资金管理和控制活动得以实现。
3.从工作层次上来看,企业财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财务管理和控制,是低层次的监督管理。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除了有对会计工作的检测和控制,还有与企业财务相关的所有业务,是高层次的经济监督管理工作。
要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要理清财务会计和审计存在的关联性,在本质上把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认识清楚。企业财务会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以推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为主要目标。审计工作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进行企业财务的监督,以评价企业经济业务行为主要内容。其中,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具有一些相同之处。所以,企业就需要利用审计监督和评价,规划好发展目标,以促进企业经济高效、稳定发展。
为了更好地部门企业财务工作发生的情况,企业必须要设立有关的控制管理制度。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保证,它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多个环节,主要有企业业务活动运营的实际政策、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规范、标准等。同时,可以利用多种不同的业务程序,在具体分工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和外部控制管理互相结合,以便保证企业多项经济发展信息可以被有效规范化地记录和运用。
企业财务会计的具体工作环节中,资产的监督管理程序恶化审计工作具有很大的共同点,其都是为了保证企业财务资料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而促进企业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化和标准化。可是,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审计工作主要以强化企业财务的监督和评价为主。所以,就要明确财务会计和审计工作不同的职责和权利,以便加深财务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范围的认识,进而提升不同职责部门和环节的财务工作效率,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一是信息技术为审计人员提供了强大的审计分析工具。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软件、数据分析工具等信息化技术采集、清理、转换数据,并基于数据进行分析,验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来确定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准确的从海量数据中进行疑点查询以缩小审查范围,从而得出最终的审计结论。这样,将审计人员从手工作业中解放出来,大大节省了审计时间,提高了审计效率和质量。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内部审计也转为信息化审计方式,传统的适于手工操作的审计技术方法已不能满足现有的信息化环境。 信息化的发展,使传统的审计经验方法和现代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促进了审计方式方法的创新。例如我们可以尝试事中审计、动态审计和远程审计的新的审计方式,也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数据获取查询、审计抽样、异常项目调查、统计分析、数据分析与处理等方法进行数据的测试、检查、分析与核对,为传统审计提供线索,为数据审计、系统审计提供方向。
(三)内部审计信息化进一步拓展了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工作内容,审计地位得以提升
审计目标从传统的财务账项审计向制度和风险拓展,审计业务范围也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集财务、业务乃至整个信息系统审计扩展。所以,信息系统在设计、开发阶段就应有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对系统的功能、控制流程、处理方法及安全措施等进行审查,内部审计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信息化环境下,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存储的形式给审计人员采集数据、分析数据带来了方便。对数据的分析采用信息化手段,运用语句查询从海量数据中发现疑点,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数据审查范围,不仅节约了人力、缩短了现场审计的时间,还大大节省了审计成本。
信息化环境下,内部审计的内容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是审计范围由传统的单一的财务收支向财务、业务相结合转变。针对信息化应用程度高的单位,如果不对业务数据进行审计,很难达到审计目标,审计的监督职能就会弱化。如银行、医院、公积金、社保等信息化应用程度高的单位,大量的财务关键数据来源于业务系统,如果不对业务系统进行审计,很多数据的真实性都很难确定。二是审计内容由手工财务向系统控制转变。信息化条件下,审计人员如果仅仅对计算机、财务软件中保存运行的数据进行计算、核对,而没有能力对处理财政财务业务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很可能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假账真查”。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信息系统审计必不可少。信息系统审计的与传统审计相比,在内容上有相当大的差异,审计的对象进一步扩大为整个信息系统,审计范围也要宽泛得多,工作量随之加大。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内部审计环境和审计范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审计人员仍局限于传统的手工审计方法,很难完成海量数据业务的审计任务,更无从验证所审计财务、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内审人员要变换审计思路,结合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创新审计方式方法。例如采用联网审计、信息系统审计、或利用审计软件分析海量数据等等。
目前许多单位对内部控制仍囿于传统的控制理念,对信息化的控制制度仍不完善。例如:有些单位采用信息化办公,但缺少相应的信息化技术操作规范控制;还有些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内部审计,但是对信息系统的审计、评价及信息化条件下的内部审计操作规程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标准,给审计带来一定的控制风险。
一是存在转型风险。信息化环境下,财务不再使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审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审计手工账的模式向审计现代的电子账簿模式转变;审计业务范围也从单纯的财务审计向集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审计转变。部分老的审计人员不转变思想,认为不用信息化照样搞审计,不能适应信息化审计的步伐。二是信息系统的风险也会转变为潜在的审计风险。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内部审计面临的控制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息系统的设计完善程度、信息人员的道德水平、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等都给内部审计信息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
第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一是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主要指三个方面,即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全员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全要素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二是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三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四是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
第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二是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人账或报账。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三是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四是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第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一是“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二是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三是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企业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企业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四是混合审批模式。混合审批模式实际上是上述三种模式的结合运用。它规定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范围内由一人审批,超过一定范围和一定金额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这种模式针对不同的财务收支业务采取不同审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也加强了对重要财务收支项目的控制。但这种审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被人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双审或多审。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管理者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双重身份客观上要求政府审计必须强化独立监督者的作用,正确地定位政府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对象及内容主要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支出流向情况及企业单位经营的产品及经济活动内容。
我国现在审计机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审计机关部门缺少对审计单位的监督能力,在审计被审计单位监督的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内容缺乏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缺乏惩罚处理力度。由于审计机关工作的监督执行力不够,导致被审计单位出现诸多账目的混淆,影响审计的资料数据调查,同时审计工作人员受到被审计单位的贿赂等行为,造成审计数据不真实,定性不准的现象出现。由于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的缺少,审计工作又要受到时间的约束限制,对审计单位很多隐藏的数据监查不到,抽样检查结果不明显,不正确等问题。再者,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流向存在严重的问题。(1)会计核算未遵守真实性原则。一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核算不实,在往来帐上核算收入和支出,造成单位收支余不实;二是部分单位由于支出控制不严,年终收支结转时发现超支,于是将超支经费调入往来,第二年予以调回。(2)财务管理不健全。一是财会岗位设置不合法,个别单位的会计为返聘退休会计,偶尔上班只是做做账,对新的财务制度不了解,财务工作实际是由出纳负责;二是现金使用不合规,有些单位的大额支出未使用转账支票结算,而是直接使用现金结算;三是会计资料保管和帐务处理不严格,有些部门债权债务登记入帐不及时,四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会计制度不明确,存在行政单位在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时混合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科目。在财务核算中使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3)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部分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等制度不严格,未能及时足额上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等非税收入,存在坐收坐支的现象。(4)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部分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较为粗放,未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定。(5)往来款长期挂账不清理。近年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对往来款的清理不予重视,挂账三年以上不清理的现象较普遍,个别单位挂账达十年以上。
其次,在审计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范围情况检查下,又很多经营范围不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却被被审计单位隐藏经营,这样违法的经营活动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审计法规条例。例如有很多医药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是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肽类制剂等,但该医药公司却私自经营精神类等特殊药品,该行为一旦被审计单位监查到,立即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进行审计机关的全面审查及惩处。
顺查法,是指顺着会计业务处理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即:依次审阅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记账凭证是否正确;各类账目是否登记无误;会计报表是否准确。顺查法仔细而且全面,很少有遗漏和疏忽之处,但费时费力效率低。主要适用于规模小、业务量少的单位以及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单位。逆查法,是指按会计业务处理程序的相反方向,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先从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上发现问题和疑点,逐个进行追踪检查,直到水落石出。逆查法是现代审计中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详查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间范围内全部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规模小、业务量少的单位以及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单位。抽查法,是指从被审查的会计资料中(主要是指会计凭证),按照一定的方法,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查,并根据抽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检查方法。抽取的样本一般掌握应在总数的25%~40%之间。常用的抽样方法有两种:随机抽样法,是指应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来确定样本量,对样本结果进行评估,并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在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方法。判断抽样法,是指审计人员根据专业判断来确定样本量、选取样本和对样本结果进行评估而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方法。
在审计现场中,要突出重点的去抽查,主要是调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数据流向。在审计报告质量及审核过程中,与审计报告的时间十分相关,要想减少审计成本,一定要严格控制好审计报告时间。只有坚持把揭露的题与国家审计规范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制度结合起来。根据合理科学化建议将审计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完善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审计管理工作的风险存在,才能更好的促进审计制度建设,提升审计效能,实现审计价值。
其次,不断加强被审计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自觉学习能力。被审计单位应设立内部财务会计考核制度,提高财务工作人员整体专业素养能力。发现不利于单位发展的因素立即处理掉,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的工作职能。利用审计管理的职能起到监督作用,监督的宗旨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所以加强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管理中包括三个部门:计划部是根据调查的数据与单位实际状况相结合,做出合理的预算方案。会计是对被审计单位业务资金流向和财务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与处理。审计部起到对会计部的资金流向及财务信息进行监督和控制作用。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财政管理能力,树立正确的财政管理思想,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在国家的审计经营许可范围内将公司经营的更加壮大。
加强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思想,提高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能力,改正审计中的不良风气,将审计工作严肃有序的进行下去共同创建和谐合法的优质社会。
[1]张汪峰.内被控制与审计定价研究[J].中国审计研究报,2016(7).
根据《审计法》和《XX省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省人大、省政府要求,为了组织实施好××××年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工作中心,继续坚持综合财政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深化审计内容,在强化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基础上,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效益审计,在严肃财经纪律,整顿和规范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改革,强化预算约束,促进省直部门依法理财,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审计,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服务财税改革,促进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二是服务政府决策,揭露和反映财政财务收支中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省政府加强财政管理,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服务人大监督,如实向人大报告我省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省人大强化省级财政监督,促进依法治省服务。
主要对××××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及财税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重点问题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财政部门;二是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地税、国库部门;三是××××年实行部门预算的省直部门(单位)(其中:实行规范部门预算试点的10个省直部门为必审对象);四是××××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涉及的省直部门(单位);五是财政专项资金、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比较多、有执收执罚权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六是多年未审计或审计从未涉及到的部门和单位;七是省人大、省政府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
按照以上原则,确定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如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外经贸厅、科技厅、农业厅、省残联(以上为××××年10个规范部门预算试点单位)、省地税局、国库湖北省分库、环保局、民宗委、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察院、广电厅、供销社、省农科院、省政府驻深圳办……
××××年纳入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围的行业审计项目是: 4个县(市)财政决算及县域财政管理状况审计(财政处)、全省扶贫资金行业审计(农业处)、全省收支两条线贯彻落实情况审计(行财处)……
(1)部门预算。重点审查财政部门对省政府29个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部门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执行情况。编制部门预算的内容是否完整,收支预算的项目是否明确和具体,是否符合部门(单位)的实际,有无预算编制不完整、不细化、不科学,脱离实际,导致部门无法有效执行的问题;是否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和执行,天博官方网站有无随意调整部门预算的项目和金额、违规追加等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政府采购。重点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省政府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并列入省级预算下达到部门单位;有无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纳入的问题;
采购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是否健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监管是否严格有效。
(3)国库集中收付。重点审查其运转是否符合规范程序,按规定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的财政收支是否全额纳入;是否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支付资金,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同意部门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有无资金拨付不及时的问题;有无混淆授权支付和直接支付资金范围的问题;分析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运转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审查是否达到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增强预算约束力的目的。
2.审查预算收支的真实性和预算平衡情况。主要是有无应做未做预算收入、违规退库冲减收入等问题;向人大报告的平衡结果是否线.审查支出预算批复和拨付支出预算资金情况。是否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批复支出指标和拨付资金,有无批复预算指标不及时、不足额,预留待分配支出指标,自行调整支出预算科目,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等问题;有无不按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滞留欠拨和越级拨付的问题。
4.审查预算调整情况。是否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调整预算,有无未经人大、政府批准,自行追加和调整支出预算的问题。
(1)专款的分配情况。摸清中央和省专款的总额和项目,准确划分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专款本级拨付、下划和结转下年使用的数额,审查结转下年的具体项目内容,专款的拨付和下划是否及时、足额,有无滞留欠拨、挤占挪用和违规结转等问题。
(2)专款的管理情况。审查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对省直部门(单位)及下级财政部门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各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资金的使用是否跟踪问效,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是否建立,有无重分配,轻管理的问题。
(3)省级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一是是否建立项目库制度;二是专项经费项目安排是否符合零基预算的要求;三是是否符合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的要求,控制了专项拨款的增长;四是专项资金使用,是否作到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打破部门界限,统筹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安排是否体现重点支持新型工业化和县域经济的发展;五是延伸部分用款单位,抽查省级专款(中央专款)的分配使用情况,审核其分配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申请事项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有无挪作他用以及损失浪费问题。
6.审查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情况。主要对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补助收入和上解支出进行审查。其中对上结算的审查重点弄清与财政部结算的实际收支、具体构成;办理对下财政结算情况,重点审查省财政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对下结算,有无办理结算透明度不高,搞“暗箱操作”,违规结算的问题,有无未经政府批准,脱离人大监督,自行办理对下补助,分配资金向本系统倾斜的部门行为。
7.审查厅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和各业务处室业务费收支情况。审查经费来源和运用是否合规,有无资金分配向自身倾斜,违规提取业务费和手续费,开支大手大脚,乱开银行账户,隐瞒转移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滥发钱物,内部管理松弛等问题。
1.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情况。重点审查省地税局税收政策制定与执行中,有无违反国家政令统一,擅开政策口子,随意减免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对税收票证管理是否规范严格,有无税收票证管理不规范,乱收费、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税收稽查工作有无稽查力度不够,稽查程序不规范和稽查结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审查局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审查经费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挤占下级经费以及应交未交预算收入问题,支出是否合规,其中机关及系统的大宗购置是否按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实行政府采购,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是否严格有效,执行是否到位,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无设置账外账,滥支滥用,开支严重超标等问题。
1.审查库款的收纳、划分和报解情况,有无入库和报解不及时、延解积压库款和收入级次划解不正确,挤占上下级财政收入的问题。
2.审查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情况,有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冲退国库库款的问题,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超范围、超越权限的退库。
3.审查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情况,有无拨付资金不及时、不足额,超预算、无预算和越级拨付等问题。
4.审查国库与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是否在财政部门审批的用款额度内及时清算资金。
5、审查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情况,有无会计核算不合规,内部控制和监督不力,手续不完备,审核把关不严,影响国库资金安全的问题。
1.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审查执收执罚单位有无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提高标准乱罚款和乱收费的问题;有无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和坐支应上交财政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问题;有无违反“收(罚)缴分离”规定,违规开设收入过渡户,滞留拖欠收入,未及时入库的问题。
2.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单位经营和事业收入的管理情况。审查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有无隐瞒、转移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自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滞留、坐支预算外收入的问题是否突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营性收入和事业收入等其他收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交纳税款,有无偷漏税和欠税的问题。
3.专项资金(事业费)的预算申报、分配和使用情况(包括省级专项经费和中央专款)。
一是部门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查部门省级专项经费预算编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无沿袭惯例,导致所安排资金与实际情况脱节,预算项目无法执行的问题。
二是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审查主管部门是否将财政批复预算(或部门预算)及时全额批复所属单位,有无截留、克扣所属二、三级单位经费的问题;中央和省专款的分配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具有规范的分配方法,分配过程是否存在随意性;主管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有无违规提取管理费、欠拨、滞留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
三是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审查专款的具体使用单位,有无挤占挪用问题,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现象,是否达到项目申报所预期的目标,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对主管部门还要审查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做到跟踪问效,是否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和报告制度。
4.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管理及效益情况。重点审查部门(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对外投资情况,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建设的进度、资金的管理使用,有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国家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审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报批手续是否齐全,执行财务制度是否严格,有无乱开银行账户,滥发钱物,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滥支滥用等问题;有无资产管理松弛,资产不入账或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实行规范部门预算试点的单位和部门,在对上述内容审计的基础上,还要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6.对××××年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年继续纳入审计范围,并且在完成上述审计内容的基础上,还要开展对比审计,针对××××年审计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跟踪检查该单位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看是否加强了财政财务管理,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遏制。
(一)统一组织,分头实施。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在厅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和部署,具体实施由各有关处室在分管厅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厅办公会确定的省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和分工,分头进行。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先后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以下几种观点。审计署组织编写的《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定义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界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审计署孙宝厚(201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应界定为 “各类审计主体依法对责任人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其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的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归属的界定 关于审计分类的一种习惯做法是,将审计的内容与审计的目的结合起来作为分类标志,即按照审计的内容与目的将审计分为三类: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实际上这种对审计的分类并不科学严谨,因为这种分类的最后结果是各种类别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也就是说各种类别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的这种分类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从审计的内容视角来讲,审计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其他经济活动审计三大类,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可能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也有可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亦或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而从审计的目的这一视角来看,审计可以分为目的逐层递进的四大类,即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责任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无疑是属于目的层次最高的责任性审计,其目的是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评价与认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照“目的”标志进行分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计种类。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其理由是社会和谐取决于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又取决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要靠政府自律,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基石”(王国俊,倪慧萍2007)。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它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本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它之所以存在的现实意义,但促进社会和谐却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作用,无庸置疑,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同样发挥着这种作用。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两个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宋文阁,2007)。这种观点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进行了剖析,但对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是很确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于是经营管理者负有妥善经营管理受托财产,并把经营管理的结果向财产所有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基础,并影响着审计的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回答经济责任审计“是什么”。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的防御、稳定、监护三大功能形象地说明了审计“是什么”。不同种类的审计其“免疫系统”体现的审计职能不同,如政府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鉴证,内部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评价。而作为审计的一个种类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其本质也是“免疫系统”,而且表现为具有监督、鉴证与评价三个职能的“免疫系统”。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空间范围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其空间范围来看,通常被界定为仅仅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因为他是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为单位负责人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就必须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如此一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应该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除了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外,还可能包括那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认定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然而这些“其他单位”不能因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而承担起接受审计的义务,所以不能将这些“其他单位”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这些“其他单位”充其量只能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比如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其他单位”进行走访,实施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因此,不能误以为这些“其他单位”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质内容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活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概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容易产生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关系,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总和。如此一来,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后者所取代。二是误将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作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实际上,评价被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来体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象理应遵从审计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只不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应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既然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那么其表现形式就也应该与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一致,即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录及其他各种资料,具体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账、证、表;内部控制手册、工作计划与总结、董事会及高管会议记录、各种协议、业绩考核报告、业务档案等资料;责任人述职报告;其他有关的资料,等等。
(一)根据审计目标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的是经济方面的责任性。因此,凡是体现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反之,与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无关的方面,比如,家庭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个人的生活作风等,如果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无关,就不应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应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畴。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是会影响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有关,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时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二)结合责任人任期职责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期间是任职期间,不包含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迟性,所以经济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二是承担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而不应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活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像石油公司的价格倒挂储油、公交的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政府审计的角度来谈经济责任审计,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政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并不只限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也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所有者与它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于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向上级报告下级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来审计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的界定 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领导干部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或由这些人员构成的领导层),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原因在于,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一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者和实施者,他们理应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人”作为责任承担者,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如果要恰当地评价经济责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那些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由于在事前没有对控制资源的权力进行明确的授权造成的。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与内容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这种评价应该建立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仅限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部分。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所处职位使其承载的责任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非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也就容易被无限放大。尤其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往往将诸如人民对执政的满意度、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共规则的完善与遵守程度列为审计与评价的内容(王国俊,倪慧萍2007),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经济责任范畴,已经延伸到非经济责任范畴。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只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覆盖经济责任的正反两个方面。即其评价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有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之分。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或违背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的评价。一方面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积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业绩考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消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问题检查。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在时间上应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而不能仅仅是整个任职期间的某一部分时期。
当然,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评价对象分别来界定。评价内容应当与所审计的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评价原则是否恰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要坚持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避免掺杂主观意识) 、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全面性原则(全面评价成绩与不足,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并重)、依法性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惯例等做出评价),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仅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行为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单位(或社会) 未来发展的贡献。
此外,在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基于特定的职务,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内部分工,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应当承担的除了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行政管理权,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
(一)联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对象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是相同的。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空间范围并无差别,凡是依法属于财政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同时也被包含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内;其次,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实质内容也没有差别,两者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表现形式也没有差别。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年度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更深入的审计,它可以借助任期内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的成果,并对财政财务审计未能查明的问题追加审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责任性审计目标。
(二)区别 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的目标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二者要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财政财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是最高层次的目标。(2)审计的标准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标准通常是既定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一般是既定的,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年报审计的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多样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多样的,其衡量的标准也必然是多样的。(3)审计的内容不同。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和统一,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则具有多变性或多样性,将会因审计对象实体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4)审计的作用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通过评价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与惩处提供客观的依据,从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