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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重心十篇
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需要尽可能实现收支平衡,避免编制赤字预算。由此可见, 事业单位的各项活动应该围绕预算编制展开, 确保其都能够满足财务审计预算, 保证预算的收支平衡,这对于事业单位而言都是可行的; 而实际上, 对于一些定向或者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又或者是采取自收自支经营模式的事业单位而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想要真正实现收支平衡是非常困难的, 会在某种程度上破坏财务审计的预算平衡。针对这一问题, 事业单位应该高度重视, 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财务审计预算平衡。例如, 事业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若存在资金不足现象, 会导致财务审计的暂时性失效, 只能够依靠外部资金来满足内部需求。而依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外部借人的资金并不能作为事业单位自身的收人,在进行年终财务审计时,外部资金不容易全部转结, 很容易导致财政赤字问题。
在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针对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必须设置合理准确的期初余额。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人员必须从单位自身的实际出发, 对单位原本的会计账目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调整之后的余额项目,重新对项目余额表进行编制,并将其作为事业单位会计项目的期初余额。另外,在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下, 会计人员应该更新财务审计观念, 关注所有的审计项目, 以职工薪资为例,不仅包括了原有财务会计制度中的部门补贴、应付薪资、个人收人等,还包括了原有账目中的其他应付款项,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的余额等。对于财务审计人员而言,应该及时查明调整项目前后的出处,结合被审计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 分析其在项目调整中是否存在有不合法行为,如果有,则需要依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其进行纠正, 确保财务审计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在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财务审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对于容易被忽视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通常来讲, 从各方面的影响因素考虑,财务审计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提价工作是从其形成后的第二个月开始的。而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中,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账目处理在流程上基本一致。对此, 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需要从资产的使用年限出发, 分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 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确保财务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随着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应该从实际出发,积极去探索新的更加有效的财务审训方法,运用新的方法、思路和理念,适应新事业单位财务会训制度下财务审计工作出现的新需求和新变化。在财务审计工作中,应该充分考虑财务审计的特点,利用科学合理的财务审计方法, 依照相应的财务审计模式,有效开展相应的财务审计工作。对于那些正在进行的项目,应该将项目审计与效益审计紧密结合起来, 确保效益审计能够渗透到财务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应该重视后续评估工作, 从事业单位的经营过程和还贷过程出发,开展财务审计调查,积极探索财务效益审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消除影响财务审计工作的各种因素, 对审计范围进行拓展。
在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中,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果审计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无法实现对审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也会给财务审计工作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为了提高事业单位对于财务审计工作的了解和认识,需要加强过程管理工作,重视财务审计全过程的质量。同时,部分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部门为了维护部门自身的利益, 存在着特别财务审计的现象, 对此, 事业单位应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适当提高财务审计考核的相关标准,最大限度地调动事业单位财务审计人员对于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和杜绝财务审计特别现象的出现,真正提高财务审计工作的质量。
在新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下,财务审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对于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有着较高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也凸显出了财务审计工作的综合性和高层次性,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在抓好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同时,需要加强对于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促进其专业素质的不断提升, 以推动财务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财务审计人员应该紧跟时展步伐, 了解财务审计的发展趋势,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工作的流程,切实保证财务审计的质量和效益。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多,人员编制复杂, 因此,财务审计工作应该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流程等方面人手,通过审前调查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现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建立情况,然后通过内控测试, 确定其可信度, 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以把握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财务审计中,应该从收费票据的领、用、管等环节着手,寻找相应的突破口, 对收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应该对各种财务资料等进行查阅, 对票款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应该仔细抽查资产、负债情况, 对财产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及时消除收费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 账外账 、小金库 等问题
应该在把握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状况的基础上, 对其下属的二级单位、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其在资产、资金、收支业务等活动中, 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部分被审计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往往会采取上下联手、横向联合、虚列支出,或者转移截留收人、转款等方式,混淆财务审计人员的视线
论文摘要:基建工程财务审计是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经济监督的一项很重要的经济监督形式,是做好基建工程效益审计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基建工程财务审计作为一项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已经在基建工程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减少了资金浪费和损失,提高了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本文将对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进行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建工程投资主体逐渐趋向多元化,利益格局的变化使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成为必需。基建工程财务审计是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经济监督的一项很重要的经济监督形式,是做好基建工程效益审计的一种有效的方法。基建工程财务审计作为一项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投资工作、做好项目管理与控制方面发挥着积极地作用,有效地提高了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下面将就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首先是明确各项费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几下几个方面:第一,基建工程的资金来源。财务审计要对项目的各项资金来源审核清楚,审计基建工程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在使用中是否出现资金缺口,是否能保证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金及时到位,同时还要对工程后期的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第二,会计核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审查财务收支情况是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第三,资金的使用。基建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控制投资计划范围内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规范,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超支或者是挪用资金、随意浪费的现象,对这些情况都要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第四,财务凭证。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还要审查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记录是否真实,是否出现缺损、记录是否规范。第五,要明确基建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往来做好财务审计工作。
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要遵循先订立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因此,财务审计的重点也包括审查合同的订立以及执行情况。首先,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关于定额套用、材料供应、费用计取、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的条款是否符合施工建设的要求进行审查。其次,还要对基建工程施工建设的相关单位是否严格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是否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进行审查,基建工程的预付材料款以及工程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与金额要求进行支付,对合同的这些规定都要进行审查。再次,还要审查是否出现违法转包与分包的情况,审查相关的财务资料,根据资金的流向以及会计核算方式来判断是否出现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同时,还要对非法利益分配进行审查。
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的重点是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财务审计,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完工以及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与发包方的支付的是否一致,审查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款项有无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是否都用在建设项目上。第二,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还要对施工现场的日记账、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还要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查。第三,还要对建设项目的利润是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审计,避免出现利润过高或者是利润过低的问题。
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首先,要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成本核算的实施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否有利,同时,还要审核工程项目的成本的归集、投资的核算以及工程的成本核算是否合法、真实,基建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的财务审计以及内部的管理是否管理良好。其次,还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的结算进行审计,是否随意抬高造价成本、变更建设的内容,有无虚报工程款、重复计算以及其他不利于工程款结算的情况。
(1)工程物资管理进行审计,其审查项目主要包括:要对库内的设备、材料等及时的进行检查,并对出现的技术以及质量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同时,要正确的计算设备材料的实际成本,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齐全,定期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及时对结余设备、材料物资进行退库管理,也是基建工程财务审计的重点项目。
(2)基建工程决算的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是收集相关的决算审计资料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文件、各类工程合同、物资采购以及各种招投标等资料;二是对构成资产的建筑工程、设备价值、安装工程费、其他费用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关注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准确;三是材料物资的超领或结余情况的账务处理;四是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情况,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基建工程建设的根本是工程的质量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提高基建工程的投资效益,做好财务审计工作是很有用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基建工程的财务审计存在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坚持财务审计的原则,并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做好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计能力,从而更好地保证基建工程的质量,为我国的建设事业创造一个好的环境。
[1]李贺鹏.基建工程财务审计重点的几点探索[J].商情,2011(09)
1.检查会计凭证管理内控制度。所有会计业务是否都取得或填制了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复核、稽核是否符合《会计法》和上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凭证的传递、交接有无漏洞,是否及时有效;费用开支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有效。
2.检查货币资金管理内控制度。钱、账是否由不同人员分管,是否符合相互制约的原则;银行账户的设置、使用及核算是否合规、合法;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结算票据、印鉴的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漏洞,执行是否有效;货币资金收支有无审批制度,控制是否有效;货币资金有无定期盘点制度,出现差错或出现长、短款时处理是否及时并符合规定。
3.检查往来账目管理内控制度。往来账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资金借入、借出有无审批制度,执行是否有效,财务处理是否附有批件;债权、债务是否定期核对、清理、清偿,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呆账、死账的清查、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4.检查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调拨、出租、出借、投资、闲置、报废、定期检测、盘点等财务处理是否附有主管机关的审批凭据,附件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器材物资的采购、入库、发出、盘盈、盘亏、处理积压和报废等的财务处理是否都附有主管业务部门的审批凭据,附件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在产品、产成品入库、发出、盘点、定期检测、处理积压和报废等财务处理,是否附有主管部门的审批凭据,附件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固定资产、材料、产成品等管理部门是否有账目,是否与财务部门的账目定期核对并及时调整处理,调整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5.检查成本管理内控制度。成本费用的收集、分配是否合规、合法;产品成本的收集、计算、分配、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专项费用(如折旧、养老保险、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的计提和分配是否合规、合法。
6.检查销售及利润管理内控制度。产品销售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税金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的归集、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利润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单位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财务内控制度,财务内控制度比较健全,但有相当一部分制度得不到落实,执行效果不佳。
1.会计凭证填制不规范。记账凭证上填制、审核、记账、主管人员印鉴不全;原始凭证要素不全,如购货发票缺少品种、数量、单价,住宿费、餐费发票缺少日期等。凭证传递不及时,由于部分管理人员不及时将有关凭证向相关岗位交接,当期的生产成本(费用)和销售收入跨期入账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不相容岗位职责划分不清。《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的单位以精简人员为理由,让出纳人员兼管报销,单位的财务专用印鉴也由出纳一人保管,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这种做法不但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差错,而且为职业犯罪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往来账目管理混乱。有的单位将往来科目当作万能科目,实行经营责任制后,部分经营责任人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将潜盈、潜亏以各种名目长期挂入往来科目不作处理;外投外借资金挂往来科目,有的外投资金由于对方倒闭、破产,已完全不可能收回,但仍然挂在往来科目中核算;债权债务中有的明细科目几年都没有任何变化,也不作相应调整和处理。以上做法导致债权债务严重不实。
4.物资采购、管理不善,账账、账实不符。有的单位物资采购管理不严,不管生产实际用量而大批采购、重复采购,造成了物资的积压浪费,加重了管理成本、资金成本;有的单位材料入库、出库手续不全,材料管理部门长期不与财务部门对账。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某油田的一个二级厂处材料出库已达一年之久,总金额500多万元,但该单位领导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纵容财务人员长期不作账务处理,不但造成了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而且造成了该单位业绩良好的假象。
5.成本费用管理不严。乱挤乱摊成本现象比较严重,如将应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各种赞助款、捐赠款列入生产成本,应由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承担的费用也列入生产成本;费用分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分配方法不合理,有的单位机构发生了变化,但仍延用以前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分配方法,有的单位分配方法前后不一致,甚至不是同一个会计人员做账,就运用不同的分配方法。
不论内控制度设想多么周到,执行多彻底,也只能对管理者提供合理的担保,不能提供绝对担保。
1.财务内部控制不能避免串通作弊的行为。不相容职务分离可以避免单独个人作弊的行为,但不能防止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合伙作弊的行为。
2.财务内部控制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差错。因为内部控制不能防止工作人员粗心大意、精力分散、理解错误、判断错误,歪曲、曲解指令等。
4.财务内部控制更新跟不上经营管理变化,过去的控制措施对新出现的业务无能为力。
商业银行提升财务核算和管理层次,是合理配置有限的财务资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核算风险的一大举措,也是财务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农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制度的建立,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利的审计环境,同时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新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内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本文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按照农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和财务集中改革的总体思路,财务集中需全部上收辖属机构的财务核算权,将内部相关本币财务收支项目的列账权全部上收至管理行财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和支付管理,其辖属机构不再负责上述财务收支项目的核算职能。第一,推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提升了核算层次。上收了支行的费用、固定资产、非结算应收款项挂账和营业外收支等财务列账权,上收了总务出纳和职工教育经费列账权,实行财务资金归口管理。被上收财务权的支行实行报账制形式,向集中行申请报账列支。第二,整合财务管理劳动组合,明确岗位和责任。第三,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扩充了对资产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网上审批、自动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功能,同时,还加强了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基建项目管理和租赁类资产的管理。第四,统一同一核算中心的薪资管理制度。第五,完善财务审批制度,重建财务审批流程。第六,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加强对费用存款户管理功能,对财务资金实行“一户”归口管理。
财务集中核算后,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审批流程、授权权限等,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实行财务集中后,集中行对上收行的各项财务支出事项仍采用预算额度控制下的分项管理、监控使用原则。其主要特点是:
(一)内容完备、指标控制。财务集中核算的内容包括:备抵和固定资产类项目、部分损益类支出项目、营业外收入类项目、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应付及往来类项目、其它资产类项目。集中行要将上级行规定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项目都纳入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通过采用集中记账模式,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控制在上级行下达计划额度内,并设定各上收行的预算额度。各上收行对本行固定资产、费用总额计划控制负责,上收行报销费用、计提折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将自动扣减计划额度,各上收行在计划额度内统筹、合理安排费用支出。
(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对上收核算的各项资产,上收行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维护和保管,对资产实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由上收行提出申请,集中行核实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待处理各种损失款、各项垫付款项、各项应收款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上收行管理和处理,控制不合理资金占用。
(三)归口管理、统一核算。集中行负责对各行的财务事项集中进行核算。报账人员要确保网上提交的申请单与相关纸质单据的内容、金额、附件等一致。各上收行对上划账务建立明细台账进行管理,并按月与集中行下发的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章后,向集中行报送对账结果。
财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集中了各基层单位、部门的财务资料和信息,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财务核算中心花费较少的审计成本就可以对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有利于对被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宏观分析和全面评价;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有利于各单位依法理财,堵塞漏洞,使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由于财务核算得到加强,财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内部审计风险。另一方面,财务集中核算后,随着财务监督力度的加强,一些单位违法违规的手段日益隐蔽,应对审计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
(一)审计客体发生了变化,增大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核算职能从基层行分离出来,资金载体发生了变化,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财务核算中心这一环节,因而审计对象由原来单一的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两个客体。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既要对上收行的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又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财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以全面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虽然转移到了上收行财务核算中心,但依然享有财务收支执行权、财产物资管理权、收入的筹集权、支出的审批权,仍然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也必然是被审计的主要客体。而核算中心成为审计的又一客体,是因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职能都由财务核算中心完成,并行使会计资料档案保管权及资金管理权。因此在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时,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就一些财务核算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内审部门要在两个客体间来回查阅和问询辨认,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责任认定难度。
(二)审计查处费用违规问题的难度加大。财务集中核算后,费用总额的确定仍采取指标控制,集中行对上收行在费用指标之内的开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使上收行主观上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只要集中行批了费用指标就能用,至于怎么用,只要不突破指标就不是违规,于是计划指标、批复就成了保护伞、通行证。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经济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难度。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参与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各单位具体工作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在会计核算上往往只是注重审核其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等形式要件,不能对其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等实质要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产生的违纪问题,给审计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三)审计准则规范滞后。财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后,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由谁签证、如何签证,对此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在财务集中核算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原来的会计责任发生了一定改变,被审计单位原承担的全部会计责任中有部分转移到了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代管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责任主体还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根据会计责任的变化情况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探索,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这方面的准则进行规范。
(四)对资产监督难以到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上收行仍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集中行财务部门只作为集中核算的组织机构,进行日常的核算工作,而对上收行资产的实物管理并不介入。这样,有可能造成有些上收行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毁损和丢失;有些上收行处置固定资产,集中行也无法及时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核算手续;有的上收行甚至年终结算也未进行财产清查,出现账实不符也不知道。由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相关控制程序,审计监督也难以到位。
(五)现场审计难度加大。在过去“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模式下,内审部门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对财务现场审计已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财务集中核算后,会计档案都由集中行集中管理,即使组织对上收行进行现场审计,由于能够调阅审计的会计资料寥寥无几,一方面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把握审计的重点,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现疑点要进行查实,需要在上收行与集中行之间往返,既繁琐,时间跨度又长,审计的时效性不强。
(六)审计制度风险加大。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权威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行只是在借鉴其他商业银行或政府部门集中核算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其科学性、严谨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农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关注财务核算新的情况变化,打破常规,拓宽审计思路,调整审计监督的内容、重点、方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一)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审计部门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把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安全性纳入审计方案。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上收行还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同时抄送集中行财务部门,并要求两者对各自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对被审计上收行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也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资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上收行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财务核算行为。审计人员应考虑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审计重点应侧重审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集中行财务部门监督未涉及和监督不力等方面。应对被审计行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检查有无“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将收入放在基层营业网点、食堂,或将资金进行体外操作、逃避财务部门监督;重点审查上收行有无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对被审计行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及报废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无擅自购买、处置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对那些尚未纳入财务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账户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注意揭露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须相应改进。一是要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量进行100%的审查,重点对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认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予以反映。二是通过账面审查,分析其不合常规的地方,再以此为突破口,以调查等方法入手进行审计。如针对其他支出有悖常理的地方,就要向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调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等。三是从账户入手、追根溯源。在审计中留意支出的账号,并一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户核对,以此发现蛛丝马迹。四是向有关单位了解其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经济状况和廉洁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五是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准备阶段调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履行财务制度情况及单位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其各项支出性项目,与以前年度同比是否有异常,是否忽高忽低,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六是适时开展后续审计。为使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内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采取跟踪审计、审计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就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适当时间向全行公开被审计单位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清单,说明哪些问题整改了、哪些没有整改以及没有整改的原因及责任,把整改情况置于全行监督之下,强化审计效果。对财务核算中心的审计与以往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方面也都应有所不同。要采取以内控测试、岗位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上收行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观察法和查询法。
(四)把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划分。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体系的单位审计时,在审计问题的定性上,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形式不同的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此,审计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财务支出的真实性,主要是发生每一笔业务的真实与否,财务核算中心无法掌握,只能鉴别票据的真伪,而事项的真实与否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二是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有关单位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票据的真假,由被审计单位和财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也有会计监督职能,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以及票据的真假,除被审计单位要进行审核把关外,财务核算中心也有监督责任,而且财务核算中心本身也有一定的审批权限职能。因此,这方面有问题,两者都有责任。
财务核算中心成立后,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其代替不了内部审计,不能理解为加强了财务监督,就可以削弱内部审计监督,要认识到由于资金载体的变化以及其带来的影响,更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握审计重点,进行结合审计。在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务管理与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职能分开,分别由被审计单位和核算中心承担相关责任。审计人员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在核算中心日常财务监督中涉及不到和没有监督到位的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根据重要性审计原则,对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现场结合审计,进行相关事项的检查和审核。
(二)注重实物清查。由于财务核算职能的移出,被审单位会出现财务管理弱化的现象,尤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要加大对实物资产的现场清查力度。
按照农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和财务集中改革的总体思路,财务集中需全部上收辖属机构的财务核算权,将内部相关本币财务收支项目的列账权全部上收至管理行财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和支付管理,其辖属机构不再负责上述财务收支项目的核算职能。第一,推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提升了核算层次。上收了支行的费用、固定资产、非结算应收款项挂账和营业外收支等财务列账权,上收了总务出纳和职工教育经费列账权,实行财务资金归口管理。被上收财务权的支行实行报账制形式,向集中行申请报账列支。第二,整合财务管理劳动组合,明确岗位和责任。第三,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扩充了对资产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网上审批、自动计提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功能,同时,还加强了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基建项目管理和租赁类资产的管理。第四,统一同一核算中心的薪资管理制度。第五,完善财务审批制度,重建财务审批流程。第六,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加强对费用存款户管理功能,对财务资金实行“一户”归口管理。
财务集中核算后,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审批流程、授权权限等,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实行财务集中后,集中行对上收行的各项财务支出事项仍采用预算额度控制下的分项管理、监控使用原则。其主要特点是:
(一)内容完备、指标控制。财务集中核算的内容包括:备抵和固定资产类项目、部分损益类支出项目、营业外收入类项目、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应付及往来类项目、其它资产类项目。集中行要将上级行规定集中核算的内容和项目都纳入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通过采用集中记账模式,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控制在上级行下达计划额度内,并设定各上收行的预算额度。各上收行对本行固定资产、费用总额计划控制负责,上收行报销费用、计提折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将自动扣减计划额度,各上收行在计划额度内统筹、合理安排费用支出。
(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对上收核算的各项资产,上收行负责对资产实物进行维护和保管,对资产实物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处置,由上收行提出申请,集中行核实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待处理各种损失款、各项垫付款项、各项应收款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上收行管理和处理,控制不合理资金占用。
(三)归口管理、统一核算。集中行负责对各行的财务事项集中进行核算。报账人员要确保网上提交的申请单与相关纸质单据的内容、金额、附件等一致。各上收行对上划账务建立明细台账进行管理,并按月与集中行下发的账户余额进行核对,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章后,向集中行报送对账结果。
财务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集中了各基层单位、部门的财务资料和信息,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财务核算中心花费较少的审计成本就可以对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有利于对被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宏观分析和全面评价;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增强了资金使用透明度,有利于各单位依法理财,堵塞漏洞,使单位资金的使用管理由以前的事后监督转为事前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由于财务核算得到加强,财务监督职能得到强化,财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从而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内部审计风险。另一方面,财务集中核算后,随着财务监督力度的加强,一些单位违法违规的手段日益隐蔽,应对审计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
(一)审计客体发生了变化,增大了责任认定的难度。在会计集中核算制下,财务核算职能从基层行分离出来,资金载体发生了变化,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增加了财务核算中心这一环节,因而审计对象由原来单一的被审计单位变为被审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两个客体。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既要对上收行的收支及其有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又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财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以全面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虽然转移到了上收行财务核算中心,但依然享有财务收支执行权、财产物资管理权、收入的筹集权、支出的审批权,仍然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也必然是被审计的主要客体。而核算中心成为审计的又一客体,是因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等职能都由财务核算中心完成,并行使会计资料档案保管权及资金管理权。因此在内审部门进行审计时,核算中心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可能就一些财务核算责任问题相互推诿,内审部门要在两个客体间来回查阅和问询辨认,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责任认定难度。
(二)审计查处费用违规问题的难度加大。财务集中核算后,费用总额的确定仍采取指标控制,集中行对上收行在费用指标之内的开支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可能使上收行主观上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只要集中行批了费用指标就能用,至于怎么用,只要不突破指标就不是违规,于是计划指标、批复就成了保护伞、通行证。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经济事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增加了审计难度。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参与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各单位具体工作和开支项目不十分清楚,在会计核算上往往只是注重审核其票据要素是否齐全、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等形式要件,不能对其反映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以及相关的合法性等实质要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此产生的违纪问题,给审计部门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三)审计准则规范滞后。财务核算工作从被审计单位分离出来后,由谁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承诺,由谁签证、如何签证,对此现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未能涵盖此类情况。在财务集中核算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原来的会计责任发生了一定改变,被审计单位原承担的全部会计责任中有部分转移到了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主要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代管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会计资料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责任主体还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根据会计责任的变化情况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研究探索,同时更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这方面的准则进行规范。
(四)对资产监督难以到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上收行仍负责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集中行财务部门只作为集中核算的组织机构,进行日常的核算工作,而对上收行资产的实物管理并不介入。这样,有可能造成有些上收行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毁损和丢失;有些上收行处置固定资产,集中行也无法及时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核算手续;有的上收行甚至年终结算也未进行财产清查,出现账实不符也不知道。由于固定资产的管理缺乏应有的相关控制程序,审计监督也难以到位。
(五)现场审计难度加大。在过去“分级管理、分级核算”模式下,内审部门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对财务现场审计已形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财务集中核算后,会计档案都由集中行集中管理,即使组织对上收行进行现场审计,由于能够调阅审计的会计资料寥寥无几,一方面使得审计人员难以把握审计的重点,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现疑点要进行查实,需要在上收行与集中行之间往返,既繁琐,时间跨度又长,审计的时效性不强。
(六)审计制度风险加大。实行财务集中核算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权威性的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行只是在借鉴其他商业银行或政府部门集中核算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制订相关制度,其科学性、严谨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农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关注财务核算新的情况变化,打破常规,拓宽审计思路,调整审计监督的内容、重点、方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
(一)规范审计操作程序。审计部门在编制审计方案时,应把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安全性纳入审计方案。在下达审计通知书时,上收行还是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同时抄送集中行财务部门,并要求两者对各自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在审计过程中,既要对被审计上收行业务经营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也要对集中行财务部门有关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资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实行财务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上收行财务收支的监督,规范了财务核算行为。审计人员应考虑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审计重点应侧重审查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收入的完整性、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集中行财务部门监督未涉及和监督不力等方面。应对被审计行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检查有无“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有无将收入放在基层营业网点、食堂,或将资金进行体外操作、逃避财务部门监督;重点审查上收行有无用合法票据虚列支出,套取现金;对被审计行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及报废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有无擅自购买、处置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对那些尚未纳入财务集中核算的专项资金、账户应进行重点审查。同时,注意揭露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随着审计重点的调整,审计方法也须相应改进。一是要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总量进行100%的审查,重点对资产的购置、使用、报废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认会计资料是否全面、真实地予以反映。二是通过账面审查,分析其不合常规的地方,再以此为突破口,以调查等方法入手进行审计。如针对其他支出有悖常理的地方,就要向被审计单位的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调查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等。三是从账户入手、追根溯源。在审计中留意支出的账号,并一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户核对,以此发现蛛丝马迹。四是向有关单位了解其掌握的被审计单位及领导的经济状况和廉洁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五是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准备阶段调阅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档案,掌握被审计单位履行财务制度情况及单位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重点掌握其各项支出性项目,与以前年度同比是否有异常,是否忽高忽低,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六是适时开展后续审计。为使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内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采取跟踪审计、审计回访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就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在适当时间向全行公开被审计单位关于问题整改情况的清单,说明哪些问题整改了、哪些没有整改以及没有整改的原因及责任,把整改情况置于全行监督之下,强化审计效果。对财务核算中心的审计与以往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比,在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方法等方面也都应有所不同。要采取以内控测试、岗位流程检查为主,会计资料审计为辅,核算中心审计和集中核算上收行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观察法和查询法。
(四)把握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划分。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体系的单位审计时,在审计问题的定性上,与传统的会计核算形式不同的是,有些问题涉及到了财务核算中心,对此,审计人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财务支出的真实性由被审计单位负责。财务支出的真实性,主要是发生每一笔业务的真实与否,财务核算中心无法掌握,只能鉴别票据的真伪,而事项的真实与否应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二是会计核算业务的正确与否应由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有关单位记账,进行会计核算。三是财务支出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有关票据的真假,由被审计单位和财务核算中心共同负责。因为财务核算中心也有会计监督职能,支出是否合规合法以及票据的真假,除被审计单位要进行审核把关外,财务核算中心也有监督责任,而且财务核算中心本身也有一定的审批权限职能。因此,这方面有问题,两者都有责任。
财务核算中心成立后,多了一道财务监督环节,但其代替不了内部审计,不能理解为加强了财务监督,就可以削弱内部审计监督,要认识到由于资金载体的变化以及其带来的影响,更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把握审计重点,进行结合审计。在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财务管理与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职能分开,分别由被审计单位和核算中心承担相关责任。审计人员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在核算中心日常财务监督中涉及不到和没有监督到位的财务事项的审计监督。根据重要性审计原则,对被审计单位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现场结合审计,进行相关事项的检查和审核。
(二)注重实物清查。由于财务核算职能的移出,被审单位会出现财务管理弱化的现象,尤其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要加大对实物资产的现场清查力度。
(三)强化延伸跟踪审计。要对被审单位尚未纳入财务核算中心的资金、账户、财务状况纳入审计。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一些异常开支和往来款项要进行跟踪,查明是否与有关单位串通,采取虚列支出、转移收入等手段在外单位套现、违规列支等。
(四)关注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在具体审计过程中,还要重视被审计单位是否由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转移而放松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各项支出的结构和效益情况如何,是否完成上级制定的目标任务,是否体现了效益最大化原则要求。
我国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并且我国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对内部审计在单位组织结构中的职能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切实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责等问题一直在探讨之中。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相关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正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的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人员确定被审计领导部所承担的积极经济责任履行是否充分,消极经济责任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责任的问题的一种审计方法。
财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尽管二者在理论上和方法上难以相比,但从现有的审计实践来看它们有联系、更有区别。个人认为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审计目的的落脚点不同。传统财务审计的目的是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和财务记录的合规性。以便维护我国财经纪律和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确认和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一是明确如果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弄虚作假,或者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效益差,以及如果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何种责任和负责到何等程度;二则明确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中是否有侵吞国家资产财物、违反有关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2、审计的对象不同。财务审计立足于对单位进行监督,即对“事”的监督。一般在年初就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初步的审计计划。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党政部门的委托才能实施审计。是通过对“事”的监督,落实到对“人”的监督。把对“事”和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因而其监督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力度更大。
3、审计的内容的重点不同。经济责任是要对各位领导在任职期间对责任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并做出评价。而财务审计仅停留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上。从形式上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涵盖了财政财务审计,内容出现重叠;但从实质上看,传统财务审计是在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评价“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4、审计的方法不同。财务审计的方法有两大类:一类是审查书面材料方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比较法、分析法、抽查法、逆查法等。另一类是证实客观事务的方法,包括调查法、观察法、盘查法、鉴定法等。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并尽可能地借助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和手段,突出对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决策以及廉政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审计的方法。一要抓住被审计事项的主要矛盾、突出重点;二要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资料;三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日常审计或年度审计结合起来。
5、审计风险的大小不同。财务审计风险为一般审计风险。而经济责任审计所处的审计环境相对地特殊和复杂、风险因素也更多。包含查证结果不实的风险、审计证据不足的风险、定性决定不准的风险、评价结论不真的风险等。如果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失误,评价不当,还可能引发用人风险,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6、审计报告反映的重点内容不同。财务审计报告的重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和有哪些违纪违规问题及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的经济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领导人应付有的责任进行评价,评价是“肯定”还是“否定”,找出产生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及应负哪些责任。
村财务由农经部门内审监督,审计部门开展村级审计一直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根据资金的性质和有关法规,我局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探索。
1.开展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延伸审计村级财务。国家和地方的财政专项资金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2010年,我局先后安排了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农村低保资金和计划生育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专项资金审计。审计时都延伸审计到村级财务,重点查看村级对这些资金的管理、使用或发放(征收)是否安全、合规或到位。
2.政府批转年度审计计划委托开展村级财务审计。审计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是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行为,符合《审计法》规定。2010年,我局根据政府领导的要求,拟定了5个村村级财务审计列入年度计划,提交政府通过,并以批转,从法律上确定了审计地位。
目前县级审计机关普遍审计力量有限,而村级组织在大县多则几百个,在小县也少则有几十个,审计不可能全面铺开,必须有所选择。
1.选择社会上有反映的。无论是专项资金延伸审计还是财务审计,可选择有社会反映的。特别是涉及退耕还林、土地征用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反映或是平常生活中听到,或是农民举报,或是领导告之,作为确定审计对象或查处线索的重要依据。如我局选定的审计对象中,就有个别是有反映的。审计也因此取到了社会效益。
2.选择经济状况较好的。这些村通常集体资产多、实力强、经济活动频繁,村财务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因此较大,通常也容易取得审计效益。如我局审计的一个村,其集体资产达5 700余万元,通过审计确实发现了该村一些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3.选择涉及资金量大的。2010年安排的5个村基本上都属城郊村或城中村。这些村几年来都有大量的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其中个别村还争取了专项资金用于村龙头企业发展,涉及的资金量大,财务管理很容易出现问题。
村级财务审计既简单又复杂。应从简单中看到重要问题,从复杂中找到关键问题。我局在制定工作方案时确定了三个审计重点方向。
1.涉及土地。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新农村建设等。这些年一些农村特别是城郊地区,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扩张,有大量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在审计时,我们重点关注了有无非法买卖土地、有无私下开发出售、有无截留征地款、拆迁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等问题。
2.涉及资产。如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基建投资、下属公司经营等。城郊村特别是城中村通常有一定甚至较多的集体资产,有的还有自己的公司,我局要求查深查透。如在对某村审计时发现,该村在处置某资产时未挂账,形成账外资金,且拍卖公司从应付拍卖款中直接支付某个人款项。通过审计,依法收缴了违纪款40万元,追回集体损失58万元。
3.涉及财务。由于乡镇农经部门对村级内审监督长期存在空白点,村级普遍存在重大经济事项民主程序缺失、忽视财务规范管理、财务收支随意、挥霍浪费等问题。如:某村在处置集体资产时,未经村民大会通过;某村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到村小组一级没有发放明细;某村开具大额水果和购物卡发票,用于走访关系户等等,都成为审计发现问题的疑点。
开展村级财务审计探索,目的是通过重点审计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在村一级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机制。
1.坚持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与乡镇农经内审监督相结合。审计机关的重点审计起到了震慑作用,但毕竟力量有限、覆盖面窄,替代不了日常审计,应更多地抓好乡镇农经部门的内审监督。当前,乡镇农经部门的内审机制已严重缺失,有的地方已多年没有进行内审,“村财乡”存在漏洞。应该通过重点审计,推动乡镇农经内审机制的全面建立。
2.坚持审计查处处罚与促进财务规范相结合。审计查处或处罚涉及的只是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从审计情况看,村干部素质不高,财务规范管理意识差,村会计财务水平低,加之长年没有进行内审,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其客观因素。通过审计,重要的是促进村级财务的全面规范,特别是规范建账,民主理财。
2008年7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再次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总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这为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提供了依据。
风险评估程序是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第一个共同程序。财务报表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需要了解和评价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范围是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方面;了解和评价的广度应以是否足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衡量标准,如果达到了这一标准,注册会计师即可开始设计和实施下一步的审计程序;了解和评价的深度也基本限于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健全及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但其中不包括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的确定;了解和评价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可以相应减少实质性测试程序的工作量,以及用来支持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
内部控制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程序,天博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是为了对内部控制本身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其范围涉及到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内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并且还需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内部控制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广度和深度均超过了财务报表审计,在审计实务中,可以将两者在此程序需要完成的工作整合进行,即风险评估程序中财务报表审计应充分利用内部控制审计所获得的更为广泛的信息,并从中取得进行下一步审计程序的充分依据,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进而提高了审计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
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和评价来决定是否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如果被审计单位设计的内部控制本身是无效的,或者设计是合理的,但没有得到执行,注册会计师则不必实施控制测试,而是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如果被审计单位所设计的内部控制能够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即认为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这样,就进入了两种审计的第二个共同程序,即控制测试程序。
在控制测试程序中,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三点区别:第一,内部控制审计要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而财务报表审计仅仅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与风险评估程序相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控制测试的广度和深度仍大于财务报表审计所进行的内部控制测试。第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能够证明内部控制有效的高度相关的证据,对控制测试可靠性的要求较高,样本量较大且选择弹性较小;财务报表审计对控制测试可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测试的样本量相对较小且存在一定弹性。第三,两者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要求也不同。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仅需将内部控制测试识别出的缺陷区分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和一般内部控制缺陷;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严格评定,将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一步区分为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重大缺陷会影响到审计意见类型。
注册会计师为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需要获取比财务报表审计更多、更广泛、可靠性也更高的审计证据。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的控制测试可以直接为财务报表审计提供审计证据甚至提供结论,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审计在控制测试环节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的充分利用,将使审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经过控制测试,财务报表审计进入实质性测试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甚至重大错报,这将会影响内部控制审计中控制测试的时间、性质和范围。这是因为如果现有的内部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这些错报甚至重大错报,就意味着在错报相应的控制点上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这将为注册会计师进一步审查内部控制缺陷提供重要线索。
在内部控制审计的控制测试程序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能为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哪些交易和认定重点实施审计指明了方向,因为如果发现内部控制存在某项重大缺陷,则财务报表在相应的账户就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就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对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进行调整。
对于两种审计的整合来说,财务报表审计的实质性测试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控制测试是相互利用、相互支持的,将两种审计在这两个程序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相互利用、相互支持能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质量。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的审计计划制定是以对审计程序的整合要点分析为基础的,因此在分析了两种审计的审计程序整合要点之后,具体阐述如何根据整合要点综合制定审计计划。
为达到充分整合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应尽量由同一组审计人员实施,两种审计的审计计划也应共同制定。结合以上对审计程序的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程序主要由内部控制审计完成,在内部控制审计计划中应详细制定这两项审计程序的计划,在财务报表审计计划中可以对这两项审计程序的计划简化表述,但应重点对实质性测试程序的计划详细编制。
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对总体和具体的审计计划做出调整和修正。具体来讲,如果审计人员在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审计人员应及时修正财务报表审计的实质性测试计划。同样,如果在财务报表实质性测试中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也应该考虑该重大错报对内部控制审计计划的影响,考虑是否增加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扩大审计范围,以保证审计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中的重大缺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审计计划的调整和修正应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以保证审计计划能够对两种审计的整合进行起到重要的规划和指导作用,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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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谢晓燕,张龙平,李晓红.我国上市公司整合审计研究[J].会计研究,2009(9):88—94
④王美英,郑小荣.对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0(7):66—67
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关系到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十分关键,本文主要总结了当前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也希望大家可以提出宝贵的可行性意见。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绩,但是客观的来讲我国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也还是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提出解决办法,才能保证我国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强化农村财务审计手段,规范农村财务审计程序,有利于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便于实现农村管理更加规范化,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1农村审计队伍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团队综合实力的高低决定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当前我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团队存在业务能力不强,综合实力有待提高的局面。很多村里的财务审计人员对于业务不熟练,工作责任性也不强,学习意识也不高,不愿意提高自己,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待提高,希望可以引起农村财务部门的注意,为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负责。
1.2财务账目混乱当前农村财务审计还存在账目不健全、账目内容混乱不清,记账不及时以及不规范等现象,严重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给下一步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1.3调查取证难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还有一个关键环节就是对以往账目的档案管理,这个工作也十分关键,但是当前农村对于财务账目的管理工作也不尽人意,存在组织档案管理的不健全,给农村财务审计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也带来一些麻烦。比如如果审计工作涉及到一些往年或者是年份相对比较久远的账目,就会发现有些财务账目资料不全,有的甚至已经丢失,造成审计困难,无法取证。
1.4审计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比较繁琐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较多,在实际开展工作之前一定要制定一套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办法再实际开展审计工作。但是当前很多村子在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之前都没有做好这个准备,甚至是一些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等资料都没有参照国家标注执行,实在是应该引起注意,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
2.1积极改善审计环境,提高审计队伍综合实力积极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地位。要以加强农民负担专项审计为突破口,充分利用与纪检、监察等权威部门建立起来的业务工作关系,积极主动地配合查处案件,调解纠纷,尽职尽责地完成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取得他们对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努力,逐步改善审计工作环境。要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团队建设工作,定期组织脱产培训,给大家创造学习和进步的机会。通过培训不但可以提高大家的业务能力,思想更加积极向上,还可以鼓励大家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我国农村财务管理事业贡献力量。通过培训,也是给大家搭建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培养大家团队合作意识。
2.2严肃农村财务记律问题,将财务审计结果公开化农村财务审计纪律问题是大问题,一定要严肃起来。建议审计结论做出后,乡镇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将审计结果经镇农村财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审计结果可在各村公开栏上进行公布,也可以在在党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布。公布后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2.3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与综合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定期审计是指利用每年冬春农闲季节对农村财务进行审计,每年对全镇1/3的村庄进行审计,3a全部村庄轮流审计1次。不定期审计是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随时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针对某1个问题进行的审计。
2.4突出审计当前农村出现的带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不管是采用哪种审计方式,审计都要有所选择和侧重点。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根据农村村委换届,进一步开展以干部任期目标和离任审计为重点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
[1]敖力布,王月英.农村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前沿,2001(06).
针对不少农村财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素质普遍较低,且推行村帐街道代管后,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时难以奏效,造成农村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规范的实际,开发区财审局利用农闲季节,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组织各街道经管审计站、村级报账员分阶段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农村财务托管方面的知识。有关人员还结合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村级报账员进行有关票据领用、核销、业务结算等会计实务培训。同时,注重加强财经法规、廉政纪律及思想道德教育。近两年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3期,培训财会人员423人次,切实提高了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开发区将财政财务管理、经管审计工作纳入财审局统一管理。针对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等实际,结合全面推行农村财务托管制度,重新修订完善了《农村财务管理规定》、《农村合同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了统一的《农村财务托管暂行办法》,配套实施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级日常开支备用金管理制度》、《农村日常财务处理程序》等等。通过进一步明确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及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财务大额开支审批制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等,使全区农村财务管理步入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的规范化轨道。目前,开发区已将除有经营收入的14个村外的123个村财务管理全部纳入托管,对所有村的土地租赁、建设征用款项实行了专项托管制,确保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安全完整。
一是各街道经管审计站组织的对所辖村的审计。重点对收支、现金、档案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及财务处理程序合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二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街道农村财务托管中心的审计。通过对全区4个街道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审计,重点审计村级托管资金有无公款私存、侵占、挪用或违规出借问题,两年来提出审计整改建议30多条,保证了村级托管资金的安全。
三是区财审局经管站组织的对重点村的审计。每年年初,重点对建设占用土地补偿多、集体经济来源广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多的村进行梳理分析,确定4-6个村作为直接审计对象,通过对会计核算、票据印章管理、财务收支审批、资产债务及合同管理等进行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近两年实施重点审计项目30多个,挽回集体经济损失1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