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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厉禁管帐师工作因而“或有收费”方法供应审计任事

发布时间:2023-11-24 19:55:40 点击量:

  11月20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具体到IPO市场来看,“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即拟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后成功上市后给予的上市奖励。天博官方网站 为避免中介机构为谋取经济利益做出帮助IPO企业“带病闯关”的情况,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财政部严禁“或有收费”行为,以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切实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通知》一经发布便引发IPO市场广泛关注。 “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某资深财务会计师表示,目前事务所的审计多半是形式重于实质,审计工作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完成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流程,从而规避审计风险,而不在于发现多少问题。 “或有收费”的危害在于,如果出具的审计报告对被审单位不利,则事务所不能拿到这一块费用。 这样,事务所为拿到这一块费用,就很有可能出具对被审单位有利的报告。 比如客户在IPO申报审计合同中通常约定,IPO成功后支付最后尾款,没成功则不用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禁止“或有收费”将有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对于违规付费的客户风险,财政部强调,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此外,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务部厉禁管帐师工作因而“或有收费”方法供应审计任事(图1)

  近两年,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但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及拟上市公司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频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缺失、“走过场”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对此,财政部出台上述《通知》,旨在严惩审计独立性缺失等违法行为,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

  11月14日,证监会公布了两个对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案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来看,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上市公司2018、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与公司约定审计意见,协助其倒签租金抵账协议,未对财务舞弊迹象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证监会表明,保持审计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严惩审计独立性缺失等违法行为,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

  另外一起是审计机构“走过场”式审计的典型案例(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某上市公司2016、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中,未对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并且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内控测试审计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等多个环节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 证监会提示,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要求审慎执业,认真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

  对于以上案件的案例警示,证监会中指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机构等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看门人”正是以自身声誉为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保证的中介机构。 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与中介机构责任“一案双查”,对中介机构独立性缺失、“走过场”、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